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豐富公共文化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汕頭市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
(1)文化娛樂市場,包括商業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服務場所、娛樂場所、電影發行放映、視頻產品放映等文化娛樂項目的商業活動;
(2)文化產品市場包括出版、制作、復制、發行、出租、法律、法規允許的文物經營、藝術經營、印刷經營活動;
(3)商業表演市場是指商業表演單位(包括商業藝術表演團體、表演場所和表演經紀機構)或個人演員從事的各種商業表演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 文化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和社會主義服務,傳播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技和文化知識。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綜合協調文化市場管理。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市場、商業表演市場、視頻產品進口、批發、零售、租賃、放映、電影發行、放映、文物、藝術品進出口管理的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視頻產品的出版、制作、復制、報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發行和印刷業務。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文化市場涉及的作權和廣播電視事項。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文化市場。
第六條 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有權舉報和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設立文化經營單位
第七條在本市設立文化經營單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資金及相應設備;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環保、勞動安全要求的場所;
(三)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文化經營場所面積、資金和設備要求的最低標準、員工人數和資質的具體要求。文化經營場所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 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布文化管理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所有材料的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有條件的,應當在機關網站上公布,方便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
第九條 向縣級以上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文化經營項目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的,應當向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請人;不能當場通知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通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原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文化經營項目的,必須說明申請,必須說明原因,并通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批準文化經營項目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文化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意見、營業執照等行政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文化經營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名稱、經營場所、范圍、規模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文化經營單位需要延長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行政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允許延期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允許延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出發。
文化經營單位暫?;蛘呓K止營業的,應當向原許可行政部門辦理暫?;蛘咦N手續。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營業執照實行年度審查制度。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每季度通知批準文化經營單位的設立和變更;決定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撤銷批準文件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文化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
(一)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營業執照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管理文化市場
第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本市范圍內進行經營演出的。
第十六條 文化經營內容必須健康有益,文化產品必須來源合法。商業表演或文化產品不得包括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犯少數民族習俗,破壞民族團結;
(五)宣傳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
(六)誹謗、侮辱他人;
(七)表演方式恐怖殘忍,破壞演員健康;
(八)利用人體缺陷或展示人體變異來吸引觀眾;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文化經營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播放、演奏、演唱包含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節目;
(二)包庇、縱容賣淫、嫖娼或提供色情服務;
(三)攜帶槍支、彈藥、控制刀或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在場內販賣、吸毒、注射毒品、賭博、打架、侮辱婦女;
(五)網上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接受未成年人;
(六)聘用或者接受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的國內外演出團體進行演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經營性表演的經營者或者表演者,不得以假唱、假別人的名義無理中止表演、變更表演或者欺騙觀眾。
購票觀眾或聽眾有權依法退票并要求賠償前款。
第十九條 廣告、招牌或海報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發布、播放、設置、發布、張貼虛假的文化商業活動廣告、招牌或海報,也不得以淫穢、色情、暴力的圖片和文字吸引觀眾或客戶。
第二十條 文化經營者不得發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的電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供教學和研究參考的電影資料片從事經營或變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藝術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藝術品的收購、銷售、拍賣、展覽、展覽、進出口經營活動,屬于文物范圍,按照國家有關文物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從事文物出口的單位,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應當逐級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出口文物,應當提前填寫出口文物清單,由省文物出境評估部門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文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文物經營活動,以備核實。
文物經營單位收購或者保存珍貴文物的,應當報批準其經營的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文物經營單位銷售的文物監督項目,應當在銷售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文化經營者有權拒絕對沒有執法證書的人員進行檢查。文化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等合法許可證,除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扣外,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無權扣除。
文化市場經理持證執行公務時,文化經營者不得妨礙或拒絕檢查。
第二十五條 文化經營者不得偽造、轉讓、變更、出租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文化經營者必須明確標明經營和服務項目的價格,不得超過標明的價格和服務范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或者偽造文化營業執照從事文化經營的,由文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財產,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變更、租賃營業執照的,由有關發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向許可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由許可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文化經營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取消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文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停止經營,沒收違禁物品,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至(四)項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每個未成年人罰款500元,但罰款總額不超過15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發證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商業績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評責任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一年內禁止參加商業表演。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同一行政違法行為,有關行政部門有處罰權的,由先立案的部門處罰。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文化、新聞出版、作權、廣播電視、公安、工商、稅務、價格、衛生、環境保護等行政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者批準頒發許可證的;
(二)經營或者變相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
(四)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五)挪用、私分收繳物品、罰款的;
(六)其他侵犯文化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上和下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