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造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服務和管理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外觀、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園林綠化等公共事務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服務第一、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城市管理,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以區人民政府為主,部門聯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管理的運行服務機制,指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實施環境衛生運行、園林綠化維護、市政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市場運行,促進政府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理目標和年度計劃,根據區域面積、人口、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建立適合城市管理的資本投資和保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條 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城市管理重大問題,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城市管理計劃、實施計劃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城管部門聯合執法活動;
(三)城市管理考核;
(四)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管理;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城市管理。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業、衛生、水利等城市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做好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開展城市管理。
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該地區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和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物業服務等單位按照服務合同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護責任,配合城市管理。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等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建設活動,照顧城市公共基礎設施、花卉、樹木,維護城市外觀、環境清潔、公共秩序,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活動,有權勸阻和報告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宣傳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指導、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務,促進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務的發展。
城市管理志愿者協會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志愿者開展志愿。
第二章 管理規范和標準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市政工程管道、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進行協調、銜接,科學論證、民主決策,聽取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發展和舊區改造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發展、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相應的市政公共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通信、綠化、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
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 建筑物的外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造型、色調、風格與周邊景觀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色調、風格;
(二)立面保持整潔、完整、安全,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粉刷、修改和維護;
(3)防盜網、遮陽篷、空調設備支架等附屬設施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不影響建筑外觀;
(四)頂部、平臺、外走廊、外墻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掛)雜物,非法搭建附屬設施;
(五)新建、改建、擴建(結構)建筑物,陽臺、窗戶護欄、空調設備支架等設施按設計標準統一設置。
第十七條 臨街商業網點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開設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的臨街商業網點;
(二)門面、櫥窗陳設美觀,店鋪招牌、照明、遮陽篷等附屬設施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整潔、完整、有序。
第十八條 報攤、信息亭、售貨亭、早餐亭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按照規劃設置,在醒目位置掛牌照,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和面積;
(二)符合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設置招牌、標志、照明、遮陽篷等附屬設施;
(三)外觀保持整潔完整,周邊環境衛生秩序良好;如有污損或損壞,應及時清理、修復或更新。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橋涵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面、橋面保持平整,附屬設施完好整潔,坍塌損壞及時修復;
(2)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志、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護欄、隔離墩等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
(三)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橋涵的,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用途、期限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城市管道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改造、擴建城市道路、廣場,實施管道入口,其附屬設施采用入口等隱蔽方式設置。但不能按照設計施工規范或現場不符合入口條件的除外;
(二)管道設置規范,標識清晰明顯,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三)管道脫落斷裂,及時修復;
(四)各類管道工程資料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網設置符合規劃,井(溝)蓋齊全,符合規范要求;
(二)泵站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三)定期疏浚維護管道,保持暢通,雨后及時排放污水和積水。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必須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規范,其環境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進出口道路硬化;圍欄、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置規范,保持牢固、完整、整潔;現場周圍設置封閉圍欄和警示標志;
(二)施工圍擋內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頂部;
(3)現場出口配備車輛清洗設施和配套的排水和泥漿沉淀設施,并清洗車輛;
(四)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恢復原狀,并按規劃設計及相關規定進行環境整治。
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清理施工垃圾,采取措施防止粉塵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不能及時清理的,應當在施工現場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路燈照明和景觀照明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主次干道、街道路燈照明設施及功能齊全;
(2)景觀照明設置符合規劃要求,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開關時間、開啟率和完整性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協調城市建設,符合城市外觀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
(2)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的重要特征,不得影響所附載體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屬照明設施不得阻擋交通安全標志、信號、監控設施,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礙行人通行;
(3)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和材料設置。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四)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范;廣告內容合法、真實,符合公共道德。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轉讓城市戶外經營廣告空間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息標志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設計、生產、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中文表達符合國家通用語言規范、城市窗口區域、旅游景點、酒店、酒店等外國場所的所有規范;
(二)出現污損、脫落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更新。
第二十六條 城市停車設施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共停車場建設符合規劃要求;
(二)城市道路范圍內指定的臨時停車位對行人、車輛通行影響不大;
(三)停車指導標志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開放;
(四)車輛在泊位線內有序停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立體公共停車場,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停車設施的單位和居民區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符合公共客運發展規劃,便于出行;
(2)站臺、站牌、停車維修場按規劃設置,未經授權不得改變使用面積,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實現設施齊全、標志規范、信息準確、維護及時、站區整潔;
(三)車輛性能好,設施齊全,車身內外保持清潔衛生,標識統一規范,尾氣排放達標;
(四)駕駛員、乘務員操作規范,服務文明。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及時清理綠化施工、養護、修剪產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葉,不得當場堆放、焚燒;
(二)綠化帶、綠地缺株、枯樹,及時補植;
(3)綠化帶、花壇(池)內的土壤表面符合相關的綠化施工規范,邊緣石外側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內的綠地由地被植物或樹池蓋覆蓋,無土壤暴露;
(四)綠化設施保持完好,損壞及時修復;
(5)及時清除公共花園和綠地內的垃圾和雜物。
第二十九條 工業噪聲、建筑噪聲、機動車噪聲、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裝飾等生活噪聲應符合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標準。
禁止從事以下噪聲活動:
(一)在城市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使用高分貝音響設備,干擾周圍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2)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揚聲器或其他高噪聲方式吸引客戶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三)使用發電機、切割機等設備造成城市街道立面、道路、公共場所的環境噪聲污染;
(4)從12:00到14:00、22:00到次日6:00在居民區進行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應當連續作業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市人民政府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中,可以對噪聲控制采取臨時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責任區、責任單位、責任人明確;
(二)責任區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無亂建、亂掛、亂賣、亂涂亂畫等行為,無擅自占用、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無散放寵物、家禽、牲畜,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雜物;
(三)責任區種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管理符合規定;
(四)責任區車輛停放有序。
第三十一條 大型城市商業街區、公共花園、火車站客運站、景區等窗口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
窗口區域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整潔,無亂扔垃圾,無占道;
(二)公共設施齊全、完整、整潔、衛生,公共信息標志設置規范、醒目;
(三)合理設置公廁,保持清潔,使用方便;
(四)經營秩序好,服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 市場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集貿市場的設置符合市場布局規劃;
(二)保持現場環境衛生整潔,設施齊全,通道暢通;
(三)場內經營者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模式在指定區域經營。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立攤位。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方便群眾、提供就業的原則,確定特定的路段和時間段,允許設置攤位。
各攤點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規定的地點、范圍、時間內經營;
(二)擺放有序,設施整潔;
(三)按規定處理廢棄物,使廢棄物和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潔;
(四)不得私拉電源,亂拉電線,影響用電安全。
除按前款規定執行早市、夜市經營外,還應不影響附近居民的休息,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
攤位規劃由城市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攤位環境衛生管理由市容量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政設施維護、排水防澇、環境衛生等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運行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運行時間和頻率符合規定,運行時設置警示標志,減少對道路交通的影響;
(二)作業機外觀整潔,使用條件好;
(三)作業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五條 清理、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及時清理、收集、運輸、處理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至規定的處理場所;
(3)城市生活垃圾清理、收集、運輸后,及時清理、復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清理作業現場,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周邊環境清潔;
(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封閉、完好、整潔;
(五)城市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處理標準傾倒、堆放或焚燒。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飲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以確保排放標準。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實際情況,明確具體的管理規范和標準,完善管理流程,明確管理職責,并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備案,作為監督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具體的城市管理措施。
第三章 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數字城市管理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協調,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理城市管理相關問題,定期公布城市管理審批、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管理情況劃定網格,明確網格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部門,建立互動、聯動、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超出區人民政府職權范圍的,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四十二條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不得再行使,但應當繼續依法履行行政監督職責。
第四十三條 首先,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兩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責任機關。
第四十四條 查處城市管理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部門查詢資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配合。
調查取證要求有關部門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技術等問題的違法行為、非法物品,應當發出協助通知。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或者意見;情節復雜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明確答復期限;需要補充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聽證、檢驗、檢驗、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期限。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城市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調合作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及時制止妨礙執法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溝通,建立城市管理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協調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和執行符合條件的強制執行申請。
第四十七條 散體流體物料運輸車輛應采取密封措施,不得泄漏或遺漏。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散體物料運輸聯合整改管理機制,采取治理措施,開展散體物料運輸管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區、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拆除違法建設。
第四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披露其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和監督方法,接受社會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執行職務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宣傳法律法規,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書,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公平文明執法,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一條 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進入違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調查記錄;
(二)現場取證采用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記錄;
(四)查閱、轉移、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
(五)法律、法規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字、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由有關基層組織、單位代表或者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字、蓋章。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律程序,不得通過誘導、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瞞證據。
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情節輕微或者危害后果可以及時消除的,應當先教育、警告、指導當事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宣傳教育、社區服務、調查證據收集、文件交付、強制執行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根據城市管理事項和考核標準,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責任單位和負責人的管理和維護情況進行考核,對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表彰和獎勵在城市管理中取得顯著成就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城市管理規定的,按照《淮南市城市外觀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淮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城市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三、第四款的規定,由城市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擅自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當事人財產或者接受當事人宴請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一條 有管理、維護、維護責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忽視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知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六十二條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合同約定者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城市管理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