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根據《施工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施工活動和施工活動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施工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除救援救災項目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水利、鐵路、公路、園林綠化、電信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現場的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現場的監督管理。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和噪聲污染的行政執法。
規劃、交通、市容、公安、安全生產、環保、質量監督、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管理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活動的技術指導。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立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綠色安全現場建設活動。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現場管理的要求和各方的主要責任,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報告施工現場的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報告制度,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報告。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第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等事故。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選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二)組織協調建設項目各方的施工現場管理;
(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綠色施工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總承包商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分包商負責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專業承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現場管理,施工單位、專業承包商和總承包商應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
因總承包商非法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總承包商負責;分包商或專業承包商不服從總承包商管理的,由分包商或專業承包商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適合工程、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應當核實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并依法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應符合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并按規定持證上崗,并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標準、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電力管理體系。
在施工過程中需要高空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的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有五級以上風力的,應當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公布,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包括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地下管道、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施工單位因施工工程需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施工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與地下管道所有權單位制定專項管道保護計劃,確保地下管道、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工作環境的安全。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地下管道保護措施,仍不能保證管道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地下管道所有權單位一起改變管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符合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由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在進入下一道工序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總承包商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進行統一管理,依法審查相關企業資質、人員資質、檢測報告和專項計劃。
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進行日常維護,按照規定進行檢查,每月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記錄。大型施工機械應按照作業標準和程序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不得非法指揮。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號;
(三)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四)符合作業要求的設備維修、存放現場證明;
(五)機械設備管理人員;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建設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公布租賃單位的記錄和信用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單位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施工現場發現的文物、古化石、爆炸物、放射性污染源。
第三章 綠色施工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綠色施工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環保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降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示范審查,取得排水許可證,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根據綠色施工規程的要求,施工現場應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圍欄,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欄進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圍墻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保護措施。
(2)施工單位應硬化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模板儲存、材料堆放等場地,其他場地應覆蓋或綠化;土方應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固化措施。施工單位應當綠化暫時未開發的空地。
(三)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工作,拆除工程時應同時灑水降塵。
(4)施工單位應將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建筑材料存放在倉庫內或嚴密覆蓋;儲油應采取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二十四條 清洗車輛設施應設置在施工現場的出入口處。車輛清洗處和攪拌機前臺應設置沉淀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污水,應綜合回收,或經沉淀處理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流、水庫、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封閉式垃圾站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清理應設置封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容器吊裝,嚴禁隨意扔掉。施工現場施工垃圾的消耗和運輸,按照本市有關垃圾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其中,散裝預拌砂漿應用于砌筑、抹灰和地面工程砂漿。
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其他當配備防塵裝置。
第二十七條 夜間不得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施工。因重點工程或生產工藝要求連續作業,確需22:00至次日6:00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夜間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施工單位不得夜間施工。
第二十八條 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的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的影響。
夜間施工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措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補償措施應包括補償范圍、確定補償標準原則、爭議救濟方式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確定夜間施工噪聲的影響范圍,并與有關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確定補償金額。建設單位應當與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各種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照明的要求,安全使用燃氣,防止火災、燃氣中毒、食品中毒和各種疫情。
禁止燃煤用于熱水鍋爐、烹飪爐、取暖設施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進行火災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不包括安全生產或者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維護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不超過2萬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設置洗車設施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置封閉垃圾站、封閉專用垃圾通道或者容器吊裝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者散裝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備防塵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夜間施工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2001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