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鎮規劃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林業部門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節約資源、生態景觀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各縣(市、區)的綠化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鎮的綠化工作和綠化標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督促和檢查轄區內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化工作。
運輸、滇池管理、水務、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公路、湖泊、河流、鐵路、民用機場的綠化管理和維護。
按照各自的職責,市、縣(市、區)規劃、國土資源、住建等行政部門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確保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的資金和用地。
第六條 城市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有權制止和報告損壞樹木、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研,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新建綠地及其設施,鼓勵捐贈和收養綠地。對城市綠化成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植樹月是每年的一月和六月。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轄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需要改變的,按照原規劃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的性質。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少于30%,次干道不少于25%;
(二)新建住宅區不少于40%,舊住宅區改造不少于25%;
(三)商業用地不低于25%;
(四)行政辦公、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用地不少于40%;
(五)新建工業園區不少于30%。
文物古跡用地綠地率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重建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留原綠地面積,提高綠地率。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筑物、構筑物、架設、埋設各種管道,與樹木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城市供排水規劃應納入綠化用水管網規劃。
第十三條 滇池兩側主要綠化寬度為30-100米。鐵路和軌道交通兩側的綠化寬度為15-30米。根據有關規定,高壓線路走廊、污水處理廠、變電站等市政基礎設施應建設10米以上的保護綠帶。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建設要以政府為主,社會參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資金,不低于當年城市維護資金的20%。
第十五條 新建改造項目的綠化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由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各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的綠化建設和維護要求,每年安排相應的綠化資金。
第十六條 城市行道樹應選擇遮蔭效果好、抗風、抗病、抗旱性強的樹種,胸徑不小于10cm。
行道樹種植應符合行人和車輛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鼓勵垂直綠化、屋頂綠化、橋梁綠化、綠蔭停車場等綠化形式的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發展苗木產業,滿足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二級以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年檢。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入本市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以及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關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的附屬綠化項目,按照規定實行招標和施工監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中心城區新建改造項目的綠化指標和綠化方案。
根據綠化審批指標,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建設項目規劃。
其他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規劃區內新建改造項目的綠化指標和綠化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化指標和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中心城市改造項目綠地率達不到指標的,應當在不同的地方補充綠色。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按照程序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新項目不得在不同的地方補充綠色。
其他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異地補綠的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不能異地補綠的,應當繳納異地綠化補償費,專門用于異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行業標準建設,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重點工程和大中型公園綠地建設的綠化質量監督檢查;縣(市、區)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綠化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行業標準組織驗收。
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化工程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可綠化空地均應進行綠化建設。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有關單位對閑置化用地進行臨時綠化。
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自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之日起半年內暫時綠化不能開工建設的項目地塊。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綠化養護管理的監督指導,定期檢查。
公園綠地、道路綠化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資質的綠化企業負責維護管理。住宅綠地按下屬關系管理。單位自建的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因市政建設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按照程序報批,繳納臨時占用費。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使用期限和占用面積返還,并恢復原址。城市綠地臨時占用時間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占用時間的,按程序另行報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可按施工期限報批。
中心城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中心城區30米以上道路綠化、公布保護綠地的臨時占用;30米以下道路綠化、生產綠地、保護綠地、附屬綠地等綠地的臨時占用,由轄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因市政建設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中心城區城市綠地性質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繳納綠化補償費。
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綠地占用的審批。
第二十九條 城市重大建設項目涉及占用綠地、砍伐、移植樹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綠化環境咨詢評估。
第三十條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公布保護的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人應當在砍伐、移植前公布或者公告。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砍一種五種的原則種植樹木,確保種植樹木的存活。不具備種植樹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種植。
移植后難以存活的樹種、規格、立地條件等因素,應當當當地保護。
城市樹木的高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與架空線保持安全的凈距離。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架空線路安全的,管道主管單位應當向轄區內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修剪申請。修剪申請批準后,樹木管理保護單位負責限期修剪,費用由管道主管單位承擔;樹木管理保護單位逾期不修剪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樹木管理保護單位修剪。
第三十一條 園林綠化管理保護單位和樹木所有者應定期檢查樹木的生長和維護管理,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有關單位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樹木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道、交通、建筑(結構)、人身安全時,可以先采取處理措施,3天內到轄區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登記,劃定保護范圍。單位和個人負責單位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的維護,并與轄區內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維護責任書,接受其監督和技術指導。
禁止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樹名木和后續資源。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因死亡、病枝需要砍伐、修剪的古樹名木,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禁止城市綠地內的下列行為:
(一) 破壞花壇、樹籬、欄桿、草坪、釘栓刻劃樹木、攀折花木;
(二)行駛、停放車輛;
(三) 擅自設置廣告牌、營業攤位、堆放材料;
(四)種植蔬菜或其他作物;
(五)傾倒垃圾、化學物質和殘渣;
(六)取土、挖沙、采石;
(七)盜竊、損壞雕塑、建筑小品等園林設施;
(八)其他損壞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地遭受地震、冰雪、雷電等自然災害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綠化植物的疾病和害蟲預防工作。因城市綠化引入的植物,應當經有關部門檢疫。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數字化管理體系,向社會披露城市綠化信息數據。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園綠地、保護綠地、景觀林和道路綠化中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過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綠化指標審批手續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綠化指標進行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綠化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非法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外觀,按照非法占用天數和面積繳納臨時占用費,處以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執行法律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砍伐、移植樹木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補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株2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后續資源或者因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處五倍的樹木評價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逾期不變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綠地。 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娛樂為主要功能,具有生態、美化、防災等功能。
防護綠地:指具有衛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城鎮綠地。
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除綠地外的其他用地中的綠化用地。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壇、草壇等苗圃。
其它綠地:指直接影響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綠地。
古樹名木:古樹是指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稀有樹木。
古樹名木后續資源:50年以上、胸徑50厘米以上的樹木或具有特殊價值的樹木。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3年1月7日通過。 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城市綠化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