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事項服務規范
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事項服務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行為,按照依法許可、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以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能為宗旨,實現優質服務、限時辦結的目的,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審批依據、辦理流程、審批結果等內容在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及時更新,實施政務信息公開。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工作。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設在國家文物局辦公室秘書處,行政許可網上受理網址為www.sach.gov.cn。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事項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家文物局承辦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工作人員準則要求:
(一)履行首問責任。承辦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工作司室的司務秘書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應熱情接待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相對人完整答復或者提供有效答復的途徑。
(二)實施一次性告知。受理窗口、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應當公示行政相對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應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須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
(三)明確限時辦結。對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可以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四)做出服務承諾。承辦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工作人員應為每一位來受理窗口辦事、咨詢的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的服務。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保證工作時間有工作人員在崗,遇重大緊急事項可特事特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便利。
(五)嚴格廉政自律。承辦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對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向行政相對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受理審核要求:
(一)行政相對人在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申請的,工作人員應及時接收,原則上應當場依據受理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特殊情況不能當場完成形式審查的申請,工作人員可采取簽收方式接收申報資料,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
(二)行政相對人通過受理窗口簽收或郵寄提出事項辦理申請的,工作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受理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場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場予以告知;行政相對人能當場更正的予以受理,對不能當場更正的,應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具備申請條件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出具書面憑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對已受理的申報資料,應及時完成移交工作,分送到有關司室,移交過程中要做好登記簽收工作,確保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在網上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參照上述要求執行。
第七條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事項受理窗口文明服務要求:
(一)受理窗口辦公環境應清潔和肅靜;人員著裝整潔大方,舉止文明禮貌,使用規范禮貌用語,熱情、周到、微笑服務。
(二)提供咨詢服務,做到咨詢一次性告知、答復清晰明確。辦事指南應整齊擺放在顯要位置。
(三)嚴格按照對外公示的時間辦理業務,未經批準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務。
(四)實行頂位補崗。受理窗口或與行政相對人直接接觸的崗位,應明確1名相關人員為主要責任人,其離崗期間,由其他人員代為行使職責,實現互為備崗,保障日常工作無缺位。
(五)遵守保密要求。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所接觸的申報資料、未獲準披露的行政許可信息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資料或信息承擔保密責任,保守行政相對人秘密,維護行政相對人權益。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按照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流程、時限和要求開展工作。
第九條國家文物局辦公室設立并對外公告投訴電話,接受個人、單位對許可事項辦理情況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投訴,接受行政相對人監督。
第十條工作人員應主動提醒行政相對人填寫滿意度評價表,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國家文物局承辦許可事項具體工作的司室負責行政許可決定的頒發和送達。同時,通過網站公示、郵箱、電話等方式及時通知行政相對人,并采取現場領取、郵寄方式送達相關文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機構開展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時,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