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制定本要求,統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
第二條本要求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除符合本要求外,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還應符合其他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條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設計成果的各部分要求如下:
(1)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規定要求,文本表達應規范、準確、肯定、清晰。
(2)規劃圖:用圖像表達現狀和規劃內容。要求清晰準確,圖例統一,圖紙表達內容應與規劃文本一致。規劃圖紙應繪制在最近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并顯示現狀和地形。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應標記在圖紙上。
(3)規劃說明:內容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價值和重要性、現狀、管理等評價的詳細內容,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四)基礎資料匯編:內容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各種基礎資料和規劃依據。
第二章規劃文本
第四條規劃文本的基本內容:
規劃文本內容一般包括五個基本內容:各種專項評價、規劃原則和目標、保護規劃和措施、若干專項規劃、分期和估算;規模大、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規劃文本還應包括土地利用協調、居民社會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內容。
規劃文本的例子一般為:
(一)總則;
(二)專項評估;
(三)規劃框架;
(四)保護區劃;
(五)保護措施;
(六)環境規劃;
(七)展示規劃;
(八)管理規劃;
(九)規劃分期;
(十)投資估算;
(十一)附則。
第五條總則編制內容:
表達規劃對象的概況(包括行政區劃、類型、保護水平和發布時間)、規劃性質、編制依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等。
第六條專項評估編制內容:
明確保護對象,提出價值評估(包括文物價值和社會價值)、現狀評估、管理評估、評估結論、主要破壞因素或主要現有問題。
第七條規劃框架:
提出規劃原則和目標、基本對策、規劃重點、總體布局等。
第八條保護區劃編制內容:
(一)保護區劃: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確保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和完整性的要求劃定或者調整保護范圍,并按照確保相關環境完整和諧的要求劃定或者調整施工控制區。
在考古調查和勘探工作尚未全面開展的情況下,應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區、可能分布的密集區和可能分布區,以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的分布范圍、關鍵保護對象和不同的區劃等級或類別。
各類保護區劃必須明確四到邊界,注明占地規模,制定管理規定。
(二)區劃等級:
根據文物的價值和分布,保護范圍可進一步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建設控制區可根據控制強度和內容進行分類。
(三)制定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各類保護區劃的管理規定。
涉及城市建設用地的建設控制區應提出詳細的建設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體積、高度、顏色、形狀等,必要時應提出建筑密度、適建工程等要求。
第九條保護措施的編制內容:
(一)制定保護措施: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價值和現狀,結合保護目標,保護目標制定保護措施。
根據各種評價,制定保護措施,區分保護力度,劃分措施等級。
保護措施包括各種具體的技術措施(化學、生物、工程)和各種管理和控制要求。
一般保護措施應符合文物的保存、管理、安全和日常維護要求。
專業技術必須論證特殊保護措施的可逆性。
應制定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災害防護措施。
(二)制定專項保護工程及其程規劃:
涉及古建筑群修復、巖(土)加固、防災工程等專項保護工程時,應提出具體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實施計劃等,注明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干擾,計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實施計劃。
(3)說明保護范圍內規劃建設項目的必要性,編制選址規劃,提出建筑功能設置、規模計算和建筑設計的規劃要求。
第十條環境規劃編制內容:
(一)提出環境治理與保護要求:
環境治理包括禁止開山采石、維護視線走廊、空間景觀改造、道路建設改造、居民搬遷調控、拆除或裝飾要求不協調建筑物等。
環境保護包括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垃圾處理方法和污染控制要求。
(二)提出生態保護要求:
生態保護包括維護地形、防止水土流失、規劃水系疏浚、防治風蝕沙化、農業綜合治理等。
(三)編制景觀保護規劃:
參照歷史環境數據,提出了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和諧的景觀保護設計要求,包括環境特征、視覺走廊、空間景觀等內容,確定植被類型和品種要求,制定綠化景觀規劃。
第十一條展示規劃編制內容:
(一)制定展示原則、目標和方法;
(二)劃分功能分區,提出顯示和使用要求;
(三)規劃展示主題、布局等內容;
(四)組織展示路線;
(五)規劃展示設施;
(六)設置游客服務設施;
(7)計算開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管理規劃的編制內容:
(一)提出管理機構、資金和人員編制要求;
(二)制定管理辦法要求;
(三)提出管理機構的責任范圍和日常工作內容;
(四)提出培訓計劃、宣傳教育計劃。
第十三條分期規劃編制內容:
提出分期付款依據,列出各期計劃實施的重點和措施。
第十四條投資估算編制內容:
(一)列出估算依據,核算相關數據;
(二)對規劃內容進行分期、分類的資金投入估算;
(三)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或資金籌集及相關政策建議;
(四)社會經濟效益可以評估。
第十五條附則:
(一)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規劃解釋權;
(三)執行時間。
第十六條規劃文本可以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和復雜性,補充下列相關專項規劃章節。編制深度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建議表達專項規劃的內容。
(一)道路交通調整規劃;
(二)人口調控或社會居民調控計劃;
(三)土地利用調整規劃;
(四)基礎設施調整規劃;
(五)建筑保護與更新模式規劃;
(六)利用功能調整規劃等。
第三章規劃圖紙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的基本圖紙和內容:
(一)區位圖:標明行政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位置。
(二)環境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與相關地理形態及其周邊地區的關系。
(3)現狀圖:注明文物保護單位的分布范圍及相關環境因素,注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本體面積單位:平方米(m2)占地面積單位:公頃(hm2)。
(4)評價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的價值等級、完整性、疾病類別、破壞速度、主要破壞因素、歷代建設或維修記錄、功能利用現狀。
(五)保護規劃總圖:綜合標明保護范圍內的主要規劃內容。
(6)保護區劃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區的邊界、面積和分類內容,標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標明保護對象。
(7)保護措施圖:標明各種保護措施、保護項目的實施范圍和相關經濟技術指標。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區性質的文物保護單位(古鎮、武漢堡等)應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規劃編制要求,補充相關規劃圖。
(八)環境規劃圖:標明環境規劃涉及的實施范圍及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9)展示規劃圖:標明展示目標位置和名稱、標志位置、參觀路線、停車場、游客服務設施或展廳,并注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十)管理規劃圖:標明圍欄、門衛、監控等安全設施的位置,檢查管理分片的范圍。
(11)基礎設施圖: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溝和工程管網。其中:道路交通圖應規定交通出入口方向,確定保護范圍內的路網系統及其與外圍道路的連接,確定消防設施、給排水管道、電力電信等單項工程管道的方向和直徑,制定相應的規劃實施要求(環境和諧要求);必要時設置垂直規劃圖。
(十二)分期規劃圖:標明各期規劃實施內容的范圍和經濟技術指標。
(十三)工程方案圖:各類保護、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設計方案圖。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說明圖紙和內容:
(一)測繪圖:即文物保護單位標準測繪圖(古建筑測繪圖、石窟測繪圖、考古發掘平面、剖面圖等)。
(二)歷史沿革圖:相關歷史時期行政區劃圖、方志圖及文獻中的相關圖形資料。
(三)相關示意圖:文物保護單位結構格局、文化譜系區劃、地理氣候區劃等相關信息的示意圖。
第十九條保護規劃補充圖紙及內容:
(1)土地功能分區圖:適用于規劃范圍大、非單一功能規劃用地的文物保護單位,應標明土地分類、土地性質、各種土地規模等。
(二)地形地貌分析圖:適用于地形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
(三)環境整治規劃圖:適用于規劃范圍大、環境整治內容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
(4)道路交通調整規劃圖:適用于涉及城市系統交通關系調整的文物保護單位。標明保護范圍內的道路系統與外部道路系統的連接,標明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道路橫截面、交叉口的轉彎半徑等,表示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分流與連接、停車場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護單位可以簡化圖紙制作。
(5)土地利用協調規劃圖:適用于涉及土地利用性質調整的文物保護單位,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分類和標記,深度以《城市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中小類為主,必要時應配備土地利用現狀圖。
(6)社會居民調控規劃圖:適用于人口調整規模跨鄉鎮行政區劃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繪制搬遷型、縮小型、控制型居民點和定向安置選址;必要時人口分布密度圖和人口分布密度圖。
(七)建設用地發展方向規劃圖:適用于涉及城鄉建設發展方向的文物保護單位。
(八)生態環境保護圖:適用于涉及大面積生態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保護規劃補充圖的繪制內容可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1995)和《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50298-1999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199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村鎮規劃等技術文件對應條款。
第二十條規劃圖紙繪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規劃圖紙繪制要求說明:
(1)基本圖紙可根據實際情況繪制簡單內容的綜合圖紙;復雜內容可在綜合圖紙的基礎上分割單個內容,獨立繪制。
(二)總圖比例應酌情增加分圖。
(三)規劃實施階段圖紙的深度和比例應參照建筑設計總平面圖繪制。
第四章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規劃說明用于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件本。
編制格式可由保護對象說明、專項評估報告、專項規劃說明、規劃實施保障建議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保護對象說明:
收集整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圖紙和文件,明確規劃的保護對象,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組成及其相關歷史環境因素,編制總結準確的文物清單,并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圖。
當考古基礎數據不能滿足確定保護對象的規劃需要時,可以在補充探索和實地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調查報告,分析確定保護對象的分布,為規劃確定保護對象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專項評估報告:
(1)價值評價:評價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和社會文化價值(對社會、文化、經濟的影響)。
(2)現狀評價:評價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現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真實性評價的主要內容是各種現有項目的干擾;完整性評價的主要內容是保護區劃、文物損壞和疾病類型;連續性評價的主要內容是損害速度和損害因素。
(3)管理評價:評價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狀況,包括四有備案、管理措施現狀(保護級別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機構、管理規章)、管理設備、技能和人才隊伍以及多年來保護工作的重要事件。
(4)利用評價:評價文物保護單位的利用情況,包括社會教育、旅游經濟、開放能力、交通服務設施的配置和使用、展示設施的使用等。
(5)以上四項是保護規劃的基本專項評估,最終應綜合總結評估結論,提主要問題或主要破壞因素。
(6)價值突出、規模大、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還可以酌情增加檔案建設、保護措施、監控體系、游客管理、學術研究、宣傳教育等評價內容。
第二十五條專項規劃說明:
專項規劃說明主要用于解釋和說明規劃文本中專項規劃的條款和編制依據。
相關項目的規劃說明應包括選址、功能和規模的論證,以及建筑設計的規劃要求。
開放容量的計算應包括詳細的計算依據和過程,并列出算式。
投資估算的計算應說明不同類別、不同規劃實施期限的計算依據、計算過程和計算金額;提出籌資渠道或來源。
第二十六條規劃實施保障建議:
規劃實施保障建議主要引用我國現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根據規劃實施過程的各個環節,提出規劃實施方法和支持保障建議,供規劃實施者參考。
第二十七條編制保護規劃需要收集和研究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符合國家勘察測量規定的測繪圖(包括各時期航拍、地形地貌圖等)。
(二)歷史文獻及相關地理、地震、氣候、環境、水文等資料;必要時,專業部門應提供專項評估報告。
(三)文物調查、勘探、發掘的相關資料和報告。
(四)歷年保護措施的實施和監測記錄。
(五)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的現狀。
(6)當前社會、文化、經濟、交通、人口、地理、氣候、水文、地質等基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基位所在地城鄉建設發展的相關規劃文件。
(七)文物展示、服務設施、歷年游客人數及收費統計等。
(八)機構、資金、人員編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九)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