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委、辦、廳、局、省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國發(2005)18號)精神
一是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代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廟、石刻、壁畫、現代重要歷史遺跡和代表性建筑、重要物理、藝術、文獻、手稿、圖書等移動文物;以及建筑風格、均勻分布或與環境景觀結合的歷史文化城市(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間活動、禮儀節日、自然與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上述傳統文化表達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我省歷史悠久,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不僅物質文化遺產豐富,而且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績。文物基礎工作扎實有效,博物館建設加強,現場考古發掘成果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加強,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省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許多新形勢和問題。由于開發利用不合理,部分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區的整體風貌受到破壞;文物走私、非法交易、古墓葬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依靠口頭教學和行為繼承的文化遺產正在消失,一些傳統技能正在消失。迫切需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各地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工作。
二是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認真落實保護第一、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保護第一、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繼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堅持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科學保護、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逐步實施,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總體目標:建立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全面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到2010年,全省完成了保護范圍、標志、記錄檔案、管理機構四項工作,建立了相對完整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建立了科學合理、有序的管理和地方特色博物館體系,基本形成了江蘇特色明清建筑和古鎮保護示范區,文化遺產保護團隊質量大大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明顯加強,文化遺產保護長期管理機制基本建立;到2015年,江蘇特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基本形成,歷史、文化、科學價值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
三、做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做好全省第三次文物資源普查工作。未經批準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文化遺存,應當及時登記備案。加強文物資源研究管理,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及時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間,重點加大對名人故居、南陵石刻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實施江蘇省文物保護救援工程。各地要有計劃地實施文物保護搶救工程,特別是要加強對瀕危文物的搶救保護,確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無危險。加強文物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員工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堅決避免和糾正文化遺產過度開發利用,嚴肅查處以文物資源為企業資產經營違法行為。
(二)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文物保護。嚴格執行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批、批準和備案制度。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涉及文物保護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必要的考古勘探、探索和實施文物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的文物保護相關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考古發掘應充分考慮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監督責任。由于施工周期緊迫或自然破壞危險,急需搶救和挖掘古遺址和墓葬的,由省文物部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實施,并辦理審批手續。
(三)認真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在推進城市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要切實保護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地方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把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古村落)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建立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宣傳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開展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資源普查,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申報評價制度,積極做好國家、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申報工作。當地政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應當在兩年內完成保護規劃,并嚴格執行。省有關部門要跟蹤監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和規劃實施情況,及時解決相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受到嚴重破壞的,依法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不斷提高收藏文物保護和展覽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各級財政要保障人員資金和業務活動資金,保障博物館文物征集的必要資金。加強安全設施建設,十一五期間,各級博物館00%.加強收藏登記、備案、安全管理,落實收藏丟失、損壞責任制。實施收藏文物信息化建設,加強收藏文物科技保護。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訓,提高展覽水平和服務質量。鼓勵私人博物館的發展,社會力量建立博物館,在土地利用和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優先建設具有行業特色和區域文化特色的特色博物館,如科技、自然、藝術和民俗。充分發揮收藏文物的教育作用,省文化系統博物館、紀念館對未成年人免費參觀,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免費或優惠。各級財政應當適當補貼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
四、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一)認真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保護規劃。普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工作,統一部署,認真組織,三年內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類型、數量、分布、生活環境、保護現狀和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多媒體等方式進行真實、系統、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制度。積極推薦和申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推薦和申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聯合國人類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和完善評價標準,嚴格評價工作,認真落實《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評價暫行辦法》,建立省、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制度,實施分級保護。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單,并報上級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識別、保存和傳播。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高校、專家學者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認重視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妥善保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項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已確定為文物的,依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救援保護方案,科學有效地保護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昆曲藝術搶救、保護和扶持工程認真實施。充分發揮各級博物館、文化中心、圖書館、科技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在條件允許的地方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博物館或展覽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立研究機構,建立專門的博物館,開設專門的展覽室,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展示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藝術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擴大民間文化旅游服務。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傳播、傳授、轉讓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工藝、藝術表現等技能。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保護責任主體,有效保護;代表繼承人和代表繼承單位可以通過命名、授予頭銜、表彰獎勵、提供場所、資助支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繼承活動。省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優秀繼承人和優秀繼承人稱號。具有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享受地方政府津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繼承人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對保持傳統文化生態完整、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街區等特定區域進行動態完整性保護。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群眾基礎廣泛的社區和農村,開展民間傳統文化之鄉建設活動。
五、認真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機制。各地有關部門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各級領導責任等重要議程,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省成立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各地還應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具有豐富的文化遺產,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增加文物局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局的品牌。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十一五期間,省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省級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財政資源逐年增加。各地還應加大投入,為保護重點文化遺產提供資金保障。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旅游單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門票收入的10%,用于景區文物的維護和保護。
(二)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有關地方法規,促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標準化。豐富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加強對文物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文物管理,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各級文物、公安、工商、建設、規劃、交通、海關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合作,嚴厲打擊破壞、盜竊、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盜竊、損失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機構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建立高素質、專業、管理的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拓寬引進渠道,積極引進各類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專業人才。加強對在職人員的培養,逐步實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不斷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開展五五法制宣傳,廣泛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文化遺產意識。圖書館、文化中心、博物館、科技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和各級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經常舉辦展覽、論壇、講座等活動,展示和傳播當地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遺產,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應當將優秀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納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對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愛。各類新聞媒體應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合作交流活動。制定實施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