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了傳統村落保護措施:擅自拆除傳統建筑將被追究責任
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了《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該省傳統村落的識別、管理、保護和利用作了詳細規定。該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
據了解,該方法所稱傳統村,是指村主體形成較早,具有明顯的地方文化特征,傳統資源豐富或傳統農村布局形式、紋理,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經省人民政府保護。
江蘇省規定,符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莊可以被認定為傳統村莊:選址和布局保留了傳統模式和歷史特征,與自然有機融合,環境自然,規模宜人,反映了人與自然共存的建設智慧;歷史建筑和傳統建筑保存良好,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或地區的建筑傳統和建筑風格;能夠承載思鄉記憶和歸屬感,祠堂、牌坊、古橋、舞臺、古井、老樹等具有地域影響力的歷史遺跡保存良好;具有傳統特色和地域代表性,能體現農耕文明時期的地域特色和生產生活方式;具有鮮明地域地方文化特色的民間活動、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仍然活著。
根據保護措施,江蘇傳統村保護發展工作應能夠反映傳統村特色的關鍵因素,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模式和歷史特征,保持其地形、街道空間規模,不得改變山、水、田、林、道路等自然景觀環境的空間關系和形式。傳統村莊需要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建筑應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分類保護,保持原有的高度、體積、形狀和顏色。傳統建筑的修復應采用傳統建筑技術,提倡采用地方傳統材料。
江蘇鼓勵傳統村落原住民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保護原住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鼓勵傳統村落有序開展旅游、休閑度假、傳統工藝品和傳統工藝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傳統村落與當地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保護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和生活繼承,防止濫用和過度發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損壞或者遷移、拆除傳統村筑。根據上述措施,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傳統村莊價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傳統村莊造成嚴重破壞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