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戶外招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重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規范戶外招牌設置,美化城市環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戶外招牌的設置和管理活動。
本市其他地區戶外招牌的設置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經營服務或者自身形象需要設置的牌匾、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設施。
第四條 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招牌設置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外招牌內容的監督管理。
規劃、城鄉建設、土地、住房、民政、語言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戶外招牌管理。
第五條 戶外招牌的設置應符合城市外觀管理的要求,并與周圍環境協調;其體積、規格和附屬建筑尺寸比例適當,與相鄰戶外招牌的高度、形式、形狀、規格、顏色和諧統一。
第六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在設置戶外招牌前,應將設置方案報當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在規劃方案和建筑設計中,新建、改建、擴建臨街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和商業用房時,應預留設置戶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八條 戶外招牌設置應符合以下技術規范,不得影響建筑物的安全:
(1)戶外招牌的設計、生產、材料、安裝和維護應符合國家和城市的相關技術、質量和安全規范;
(2)戶外招牌照明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并盡量使用自發光源或內置光源。如果確實需要外部照明,應盡量避免燈支架暴露;
(3)設置戶外標志不得損壞建筑結構,戶外標志支撐框架不得暴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第九條 原則上,設置戶外招牌實行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商場、單位、居住區可在不同出入口設置戶外招牌;
(2)如果門面位于道路角落和兩側,屬于同一經營者,可在兩側門面設置戶外招牌或轉角戶外招牌;
(三)屬于同一經營者的連續門面,可在不同單元設置戶外招牌。
第十條 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無專用出入口的,如需設置戶外招牌,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統一設計設置方案。
第十一條 在多層建筑上設置戶外標志應遵循以下標準:
(一)在一樓設置戶外招牌,應位于一層以上,二層窗沿以下,寬度不得超過本營業場所的物業寬度;
(二)在二層以上(含二層)設置戶外招牌,應位于頂梁與窗緣之間,寬度不得超過本營業場所的物業寬度。
第十二條 戶外標志設置在平屋頂建筑上,不得遮擋屋檐;戶外標志設置在平屋頂建筑上,不得超過女兒墻的頂部。
第十三條 室外標志設置在建筑屋頂的,應在適當的位置設置中空,字體大小與建筑高度協調。每棟建筑的屋頂只能設置一個戶外標志。
第十四條 戶外招牌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1)影響建筑照明、通風、交通、消防功能的正常使用,對鄰居造成光污染,阻礙他人生產經營或影響居民生活;
(二)損壞或影響水、電、氣管道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綠地、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或者設置無使用權的設施;
(四)設置違法建筑;
(五)影響市容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戶外標志的內容應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明確、健康,不得包含粗俗、不良的文化內容。
第十六條 機關、組織、事業單位等組織的戶外招牌,應當使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批準的名稱、標志或者標準化簡稱。
第十七條 原則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外招牌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或標準化縮寫)或者固化的圖案標志。個體工商戶未核定名稱的,戶外招牌內容應當符合工商登記管理、廣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確實需要,可以將其主要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作為戶外招牌內容,但不得包含宣傳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戶外招牌文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管理規定,使用規范文字。
第十九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城市的有關規范,加強對戶外招牌的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整潔、完整。舊、損壞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更新、修復,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拆除。圖案文本舊、臟、脫色、損壞、錯、缺、漏或照明顯示不完整的,應及時修復、更新或拆除。
設置人負責設置戶外招牌期間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經營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職責。逾期不履行的,處二千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企業、個體工商戶外招牌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權機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