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強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編制城市規劃、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專業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采用統一的城市坐標系統和標高系統。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分類及適建范圍
第四條 建設用地分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廣場用地。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和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詳細的控制規劃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則,并按照本市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應符合詳細的控制規劃要求,不得超過本市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性詳細規劃,單棟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或者兩棟以上的建筑工程。
建設性詳細規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總平面圖;
(二)表達規劃設計與周邊現狀空間關系的實景效果圖,重要區域的公共建筑還應繪制夜景照明設計圖;
(三)道路交通規劃圖,包括消防分析圖;
(四)單項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
(五)垂直規劃圖及相關說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舊城建設用地規模不達5萬平方米,新城建設用地規模不達1萬平方米的,一般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按本市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計算規則計算。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其建筑面積不得計入總建筑面積。
第十條 建設項目按本市建設項目停車配置標準配置停車位。
第四章 建筑間距
第十一條 住宅建筑應綜合考慮土地利用條件、群體組合、空間環境等因素,除湖泊、河流等景觀要求外,應采用南向東15度至南向西15度布置。
第十二條 根據本市日照、通風要求和建設用地實際使用情況,確定住宅建筑間距。
第十三條 七層及以下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南北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南東、西45度以內)(包括兩棟建筑的夾角小于或等于30度)的,其間距不小于舊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新城南側建筑高度的1.1倍,不小于9米。
(2)垂直布置,相對建筑山墻寬度小于或等于16米,南北垂直布置,其間距不小于舊城南側建筑高度. 5倍,新城區不得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6倍,不得小于9米,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東西垂直布置,其間距不得小于舊城高度的0.5倍,新城建筑高度不小于0.6倍,不小于6米。山墻的相對寬度大于16米,按平行間距控制。
(3)如果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則應按平行布置的0.8倍控制最窄間距;如果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則應根據垂直布置的間距控制最窄間距。
第十四條 八層及以上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八層及以上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南建筑寬度大于或等于30米(即條形住宅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7倍,新城區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8倍,不小于24米;50米以上的建筑高度按每4米增加1米計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南建筑寬度小于30米(即點住宅建筑),間距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6倍,新城區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7倍,不小于24米;50米以上的建筑高度按每4米增加1米計算。
(二)八層及以上住宅建筑與七層及以下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八層以上住宅建筑在七層以下住宅建筑北側的,其間距按第十三條第(一)項執行,但最小間距不小于13米。
二、八層及以上住宅建筑在七層及以下住宅建筑南側的,其間距按本條第(一)項執行。
(3)八層及以上住宅建筑垂直于南北布置,間距不小于南建筑高度的0.3倍,不小于13米;東西垂直布置,間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五條 住宅建筑南北平行布置,北住宅建筑底部部設有架空層和儲藏室的,按南側建筑高度減去北側住宅建筑底部架空層和儲藏室高度計算間距,不小于9米;北側住宅建筑底部具有公共建筑功能的,按南側建筑高度減去北側建筑底部公共建筑高度計算住宅部分間距,按非住宅間距規定執行。建筑間距分別計算后,應采用能同時滿足各間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條 山墻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九層及以下住宅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6米。不符合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按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執行;陽臺外的山墻。如果山墻有臥室窗戶,間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層以上住宅建筑與其他住宅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9米,山墻有臥室窗戶的,間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七條 非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含局部連體),南北間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0.6倍,東西間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0.4倍,不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50米以上,100米以下,按每4米增加1米計算。
(2)建筑高度平行布置在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南北間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的0.8倍,東西間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不小于6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與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間距不小于低建筑的0.8倍,東西間距不小于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不小于9米。
(4)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間距不小于13米;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與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間距不小于9米;24米以下的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間距不小于6米;相對非住宅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8米,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層非住宅建筑間距,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非住宅建筑與住宅建筑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住宅建筑間距規定執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側的,其間距按非住宅建筑間距和退讓距離的規定執行,但最小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條 醫院病房樓、休息(治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之間的距離,按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之間的距離要求執行;但是,如果位于相鄰建筑的北側,則應在舊城區增加10%以上,在新城區增加20%以上。
第二十條 當住宅建筑陽臺總長度超過陽臺所在建筑面寬60%時,應從陽臺外邊緣計算間距。
第二十一條 建筑間距的計算適用于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地形高差應計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條 同一裙房上方的幾棟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可扣除裙房高度;與其他相鄰建筑計算建筑間距時,應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條 不同地塊建筑的間距也應滿足土地邊界轉讓距離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讓
第二十四條 建筑物的退讓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建筑物相鄰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讓道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規定間距的一半。
(3)建筑物相鄰城市綠地的,建筑物退讓綠線距離不小于3米;綠線出入口不小于5米;如果建筑物位于公園綠地南側,則應滿足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以外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的要求。其中,如果建筑高度超過24布置平行的,建筑物北側綠線距離不小于10米。
(四)建筑物相鄰河流的,規劃藍線距離不小于10米,藍線外有綠線的,按綠線退讓距離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街道建筑(包括臺階、柱棚、自行車)退讓城市高速公路紅線距離不小于15米,主干道、高速公路輔助紅線距離不小于10米,退讓次干道紅線距離不小于8米,其他城市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5米,其中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紅線距離不小于 3米。
建筑平行道路布置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轉讓距離增加0.25米。建筑高度100米、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的轉讓距離,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城市道路紅線與城市綠線的距離不小于0.5米,門衛室、值班室等建筑物不小于3米。
第二十六條 街道劇院、游樂園、體育館、展覽館、大型購物中心等擁擠的低層建筑(包括高層建筑裙),城市道路紅線的主次出入口距離不小于12米,應留出與城市道路相連的臨時停車場或返回車輛。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讓道路轉角處紅線距離,按兩側道路寬度退讓要求退讓。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及其土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小于3米,應滿足管道的埋設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政工程地下建筑和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統一開發建設項目外。
第六章 城市景觀與環境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兩側、臨江、臨湖等重要區域的建筑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臨城主、二干路兩側、臨江、臨湖建房的,應當設計臨街立面,并與環境相協調;
(二)臨城主、二干路兩側原則上不得設立小開間商業店;
(三)鍋爐房、煙囪、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糞池、儲藏室等附屬設施不得沿街設置;
(4)街道主墻不得設置空調位置、熱水器等設施。如需設置,應與建筑立面相結合。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臨街可采用花臺、綠化帶等建筑素描隔離或設計成透明空墻;如有特殊要求,應美化封閉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應統籌規劃門衛、值班室、社區服務、物業管理、市政配套設施等房屋和圍墻。
第三十二條 商業步行街兩側的騎樓建設,由城市規劃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騎樓建筑底層外墻到騎樓立柱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5米;
(2)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同,無人行道應高于0.1米至0.2米,表面鋪設應平整,不得設置臺階或障礙物;
(三)騎樓凈高不小于4米;
(四)騎樓立柱外緣距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0.5米,并采取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機場和氣象觀測站,凈空高度有限、新建、改建、擴建電臺及其他無線電通信(含微波通信)設施周圍的建筑物,其高度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計算綠地率指標的綠地面積應包括建筑基地的集中綠地面積和建筑物周圍和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面積。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五條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置寬度段;城市道路上的公交停靠站應采用港式布局。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一側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寬度不大于10米;
(二)相鄰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的,應當在較低一級道路上通出入口;
(三)對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設置各類出入口;
(4)在道路交叉口附近開設出入口的,自道路紅線交叉口以來,位置不得小于70米,不得位于道路寬度段。在支路上或老城區特殊小地塊周圍道路的,可以適當降低標準;
(5)一般來說,主次干道上沒有出入口。如果確實需要開通出入口,應采用右進右出的交通組織,并增加減速車道。
第三十七條 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編制管道工程規劃,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力、電信等管道應埋在地下,現有城市架空線路應結合城市改造逐步埋在地下;
(二)排水管道應實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道埋設通信管道;
(4)管道工程應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時實施,預留管道,埋設市政接戶管。新橋應按規劃要求預留管道通過的位置。
第三十八條 管道和市政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道干線應布置在主負荷中心附近或支管較多的一側;
(二)管道穿越河道時,應符合通航、河道整治要求及相關專業技術規定;
(3)燃氣管道應單獨直接埋設,不得進入綜合管溝。禁止沿高壓電線走廊、電纜溝或在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蝕性液體埋場下埋設燃氣管道;
(四)市政道路機動車道下應布置供水、燃氣等輸送干管;
(5)變配電設備和弱電設備應設置在建設項目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語言的含義:
(一)老城區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撫河北路、撫河中路的范圍。
(二)新城區是指除舊城區以外的城市規劃區。
第四十條 城市建設用地適用范圍、建筑密度和容積率控制指標、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計算規則、建設項目停車標準、建設項目陽光分析技術規則、建筑間距計算和建筑高度計算規則和建筑轉讓距離,由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經專家示范,廣泛征求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市人民政府舊城區改造和棚戶區改造項目以及市政工程建設拆除后需要恢復的項目。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生效。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于2004年8月30日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