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成本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項目成本,保障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維護建設項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成本,是指建設項目從準備到交付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設安裝項目費、設備采購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確定、控制和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成本的管理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設項目成本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確定工程造價
第五條 根據以下規范、指標、定額、價格信息編制建設工程造價: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估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四)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發布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第三項。
第六條 投資估算應在項目建議書編制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工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編制。
第七條 設計概算應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設計概算應根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價格、利率、匯率等因素編制。
第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法;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法。
第九條 招標人應設置并公布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招標的最高投標限價。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招標,招標人可以設置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或投標底部。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包括各單位項目的總價、部分項目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非競爭性費用。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送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或最高投標限價。
評標委員會應否決低于工程成本或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
評標委員會參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是否低于工程成本報價的異議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根據中標價格確定招標建設項目的合同價格。發包人與承包人不得簽訂其他協議,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合同價格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將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送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經濟適用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價指標和指標,為投資決策提供服務。
第三章 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三條 根據施工程序,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工程成本控制,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工程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
發包人收到工程量報告后,應按照合同及時核對確認。逾期未核對確認的,視為承包人申報的工程量得到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未約定工程量核對確認辦法的,按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定期或者分段結算和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應將相應的施工人工費和安全文明施工費轉入承包人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承包人應及時支付施工人員工資,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 因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調整;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建設項目清單的定價規范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施工工期應根據工期定額和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不得無故壓縮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發包人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示范;因壓縮工期增加的技術措施等相關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商應客觀、真實地編制竣工結算文件,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人應審核竣工結算文件,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約定認可的竣工結算文件;
(3)承包人對發包人提出的竣工結算審計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行業協會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包人、承包人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未約定的,認定為28日。
第二十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字確認竣工結算文件生效后,發包人應在十日內將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發包人應當按照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和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依據出具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資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業務;
(3)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分包承擔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以給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費等方式承擔業務;
(六)工程造價高估、低估;
(七)串通虛報工程造價;
(八)出具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二)以個人名義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五)工程造價高估、低估;
(六)簽署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二)詢問簽署有關問題文件的人員;
(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估算、預算、預算、結算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記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和違法處理結果,并納入市場實體信用信息系統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進行自律管理,規范會員執業行為,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平臺,依法受理、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計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對設計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倍以下罰款,不少于五萬元;情節嚴重的,申請資格證書降低資格等級或者注銷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倍以下不少于一萬元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申請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合格的咨詢企業和個人頒發資格證書;
(二)不依法受理投訴、舉報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監督有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語言的含義如下:
(1)工程量清單是指建設項目部分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費用、稅務項目的詳細清單。
(2)建設工程定額是指在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完成單位工程合格產品或一定數量所必需的勞動力、材料、機械的標準。
(三)不可競爭性費用,是指文明施工費、環保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工程排污費、稅費等。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