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管道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道工程管理,規范城市管道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全面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確保城市管道安全運行,促進城市建設有序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工程,是指城市供水、污水、雨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監控視頻等市政管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業管道及綜合管溝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地下管道工程及相關活動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四條 管道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道工程的規劃、審批和管理,組織開工前定線和竣工測量,綜合管道信息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道工程的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市管道工程道路開挖許可證、管道建設和維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道工程施工運行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道工程和管道信息管理工作。
管道所有權單位負責管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管道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管道空間資源的有償、有期限的使用依法逐步實施。地下管道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科學合理,以滿足發展需要。
第七條 綜合管溝建設可采用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吸收民間資本等融資方式,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依法經營或轉讓租賃。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采用綜合管溝、非開挖技術等先進技術進行管道施工,所有弱電管道均必須進入地面施工。需要架空的管道應在規劃的市政專用走廊中安裝。現有架空線路應按照規劃或配合城市道路質量改造、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改造。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管道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科學管理的原則,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條 供水、污水、雨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監控視頻、工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城市管道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管道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組織論證報批。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管道專項規劃要求,對各類管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綜合安排,作為管道工程設計的依據。
在與城市道路同步實施的管道工程中,道路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道路工程建設性詳細規劃的同時,同時編制管道工程建設性詳細規劃。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道建設單位進行管道綜合規劃設計,作為管道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十一條 橋梁、隧道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保留管道通過的位置。管道通過橋梁、隧道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確保橋梁、隧道的安全和正常維護,不影響市容。
第十二條 原則上,附著在道路上的各種地下管道應與道路同步建設。無條件同步施工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道位置。不附著在道路上的地下管道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的建設規劃和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管道工程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流、綠色(林)場所,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凈空控制、樹木保護、現有建筑安全和居民利益的,管道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意見,協商采取相應的保護或者安全措施;涉及法律許可或者審批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規劃中地下管道工程建設交叉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壓力管道使重力自流管道;
(二)管道可彎曲,使管道不易彎曲;
(三)分支管道讓主干管道;
(四)小管徑管道使大管徑管道;
(五)臨時管道避免永久管道。
第十五條 管道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管道工程時,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道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起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取得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前30天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繼續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十六條 管道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批準(批準備案)文件;
(三)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管道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其電子文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圖;
(五)市政工程平面布置圖(帶坐標)、橫斷、縱斷面圖、管道綜合圖、節點大樣圖,根據批準的設計方案出具;
(六)提供有關部門的意見或者與有關單位的協議,涉及橋梁、公路等管道工程;
(七)管道穿越其他用地,相關用地單位出具的同意材料;
(八)規劃條件規定其他需要審核的材料。
第十七條 管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管道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管道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審批的要求進行現場放線,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驗線。
第十九條 管道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實管道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驗證合格意見書;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未經核實或者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施工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施工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道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起申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管道施工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監管手續;
(3)施工現場基本滿足施工條件,需要拆除的,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確定施工企業并具有相應資質的;
(五)按規定組織招標的,已組織招標;
(六)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七)道路建設需要挖掘的,已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管道施工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施工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可文件或者許可文件;
(四)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管道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開挖道路的,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城市道路占用、開挖審批手續;需要占用公路、綠地、河流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核發有關審批程序。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原則上不得在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開挖敷設地下管道。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地下管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管道工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現場使用統一規范的圍欄,設置醒目的標志和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督。
(2)施工應按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料、時間段及相關要求組織。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開挖、鋪設和回填。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文明操作,規范操作。
(3)在地下管道建設項目中,非金屬地下管道應同時布置管道跟蹤線或其他可檢測設備,地下管道應在地面設置永久標志。
第二十六條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道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合法、文明、安全的建設。管道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并在十日內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園林、交通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四章 維護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 管道所有權單位應加強管道的維護管理,確保管道的安全運行:
(一)管道運行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管道檢查記錄,包括檢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及處理措施、報告記錄等。
(3)制定并實施年度管道維護改造計劃,定期調查和消除管道安全風險,并接受相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加強日常維護,保護地下管道井蓋完好。如發現丟失或損壞,應立即補充、更換或修理。
第二十八條 管道所有權單位應當制定管道事故搶修計劃,實施搶修機械、設備、材料、人員等。管道事故按照本市管道搶修預案和專業搶修預案組織實施。對于管道救援等特殊情況,可先進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非工作日)辦理批準手續。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搶修,不得妨礙或干擾。
第二十九條 管道所有權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管道。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廢棄管道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道應當密封管道及其檢查井。
第三十條 管道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管道建設;
(二)擅自開挖勘探;
(三)管道構筑物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的損壞、占用和移動;
(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方向標志;
(五)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和氣體;
(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
(七)擅自連接管道;
(八)其他危及管道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道信息管理,建立管道信息綜合管理體系,負責收集、整理、維護、利用和更新管道信息;管道所有權單位應當建立自己的子信息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共享的數據接口及時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信息,確保管道信息的現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期間管道綜合檢測,及時將管道檢測數據、竣工數據、補充數據等信息輸入系統,結合各管道所有權單位報告的信息,實施動態更新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管道工程,各管道所有權(建設)單位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十四條 涉及管道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制定取得、登記、使用、審批、銷毀管道信息的規定。
存儲管道信息的庫存和設施應符合保密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存儲、處理和傳輸管道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管道建設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項目成本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不能采取糾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處建設項目成本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拆除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查封建設現場、強制拆除。
第三十七條 管道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不符合施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法律、法規規定的規定。無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管道竣工驗收材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充。逾期不補充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道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管道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