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筑使用、修復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規范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復,根據市人民政府第138號令《武漢市舊城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復作出以下規定:
一、使用和修復優秀歷史建筑的基本原則
(一)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復應保持歷史見證物的原始、真實和完整性。
(2)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復原則,根據建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和完整性,分為以下四類:
一、市一級一類:
不得改變建筑立面的形狀、裝飾、顏色和材料、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內部裝飾。
二、市一級二類:
不得改變建筑立面的形狀、裝飾、顏色和材料、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獨特的內部裝飾。
三、市二級一類:
結構體系不得改變建筑立面的形狀、裝飾、顏色和材料。
四、市二級二類:
建筑物主立面的形狀、裝飾、、裝飾、顏色和材料。
二、使用優秀歷史建筑
原則上,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現狀應與建筑的原設計性質和內部使用功能相一致。
(二)在優秀的歷史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原有的建筑風格和結構的完整性。
(三)優秀歷史建筑原有內外裝飾,不得隨意破壞或覆蓋其他裝飾層(物)。
(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用途,增加使用負荷。
(五)保持建筑結構的完整性,內外墻不得隨意開門打洞。
(六)避免廢氣、廢水、噪聲、振動等對建筑物的損壞。
三、修復優秀歷史建筑
(1)優秀歷史建筑的維修應嚴格按照建筑保護的具體要求辦理相關的審批或備案手續,由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實施。
(2)優秀歷史建筑業主變更、改變房屋使用、實施房屋維修工程,但不涉及改變房屋結構、立面形狀、內外裝修的,房屋業主必須向轄區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
(3)優秀的歷史建筑修復工程涉及改變房屋結構、立面形狀和內外裝飾的,房屋所有人必須將修復方案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4)對于經批準實施的優秀歷史建筑修復工程,房屋所有人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并優先采用傳統工藝和材料。必須采用現代工藝和材料的,應與原建筑風格相似或相關。
四、優秀歷史建筑修復方案申請審批程序
(1)優秀歷史建筑的業主應向轄區房地產管理局提交修復工程申請報告,填寫《武漢優秀歷史建筑修復方案審批表》,并提交修復工程方案和修復工程施工圖。
(二)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對修繕方案提出初審意見,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相關資料。
(三)市房地產管理局對申報修繕的優秀歷史建筑進行現場調查。
(4)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根據優秀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和調查結果,通過專家論證對申報的修復工程方案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批意見。區房地產管理局應當通知業主審批意見。
(五)經市房地產局批準實施的優秀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優秀歷史建筑修復工程立項批準批準"。
(6)業主持項目批準到有關部門辦理施工手續;對于城市主干道兩側優秀歷史建筑的修復工程,業主還應到規劃部門辦理相關的規劃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