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左江巖畫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左江巖畫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左江流域內遺存在諸山體崖壁上以寧明花山巖畫為代表的古代圖畫、符號及其相關遺跡(以下統稱左江巖畫)和自然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左江巖畫屬于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左江巖畫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損毀、破壞左江巖畫行為的權利。
第四條 左江巖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左江巖畫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左江巖畫保護規劃,制定和落實保護措施,將左江巖畫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區統籌安排左江巖畫保護專項資金,用于左江巖畫的保護、管理和修繕。
左江巖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左江巖畫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左江巖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左江巖畫保護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含市、城區,下同)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左江巖畫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左江巖畫保護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資等各種方式參與左江巖畫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自愿同當地文物管理機構簽訂協議,負責一個或者多個巖畫點的保護。
第七條 對已經發現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巖畫點,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巖畫的價值核定公布為相應保護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巖畫點已經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得擅自撤銷。
對新發現的巖畫點,在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公布,參照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管理。
第八條 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巖畫點,根據巖畫的保護級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由相應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專門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已經劃定的保護范圍,未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自治區建立左江巖畫數據庫。巖畫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縣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巖畫進行完整記錄,建立健全左江巖畫數據庫,并報本級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條 左江巖畫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本體原狀保護原則,對巖畫本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損毀畫面;
(二)用顏料填繪、補繪、添繪巖畫;
(三)鑿刻新的圖畫、符號及文字;
(四)使用強光直接照射畫面;
(五)擅自搭架臨摹巖畫;
(六)其他損害巖畫本體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巖畫點保護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墾荒種植、砍伐林木;
(二)葬墳、取土、開山、采石;
(三)修建人造景點;
(四)涂污、移動、損毀巖畫保護設施;
(五)在保護范圍內的河段上采砂、排污;
(六)其他危害巖畫安全及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巖畫點保護范圍內的山體進行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山體巖面繪制或者鑿刻圖畫、符號及文字;
(二)在山體巖畫畫面及附近巖面上進行有可能損壞巖畫的攀巖活動;
(三)擅自在山體上修建構筑物;
(四)擅自在山體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五)其他危害山體有可能損壞巖畫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寧明花山巖畫,應當加強重點保護,依法設置專門管理機構,建設和完善保護設施。自治區統籌安排的左江巖畫保護專項資金,優先保障寧明花山巖畫的保護、管理和修繕。寧明花山巖畫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寧明花山巖畫保護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寧明花山巖畫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可能影響巖畫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 對因自然因素造成巖畫開裂、剝落以及出現威脅巖畫安全的危巖體等情況,巖畫所在地設區的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科研機構開展左江巖畫保護的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巖畫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在巖畫點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不得破壞巖畫點的自然風貌;工程設計方案在報有關部門批準前,應當根據該巖畫點的保護級別,征得相應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十六條 經批準在巖畫點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動工前制定巖畫保護措施,并根據該巖畫點的保護級別,征求相應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已登記公布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巖畫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制定文物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左江巖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左江巖畫研究和宣傳,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巖畫點及其景觀拍攝電影、電視、錄像、廣告或者實景演出的,應當根據巖畫點的保護級別,報相應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經批準后,使用者應當與具體管理巖畫點的文物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及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 利用左江巖畫作為旅游景點、景區進行旅游經營的,經營者應當與具體管理巖畫點的文物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及其責任。
經營者不得擅自在巖畫點保護范圍內的山體鋪設電路、水管,安裝照明、電器等建設工程設施。
利用左江巖畫進行旅游經營的,應當從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巖畫的修繕、保護。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左江巖畫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顏料填繪、補繪、添繪巖畫,或者鑿刻新的圖畫、符號及文字,責令限期恢復原貌,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山體巖面繪制或者鑿刻圖畫、符號及文字,責令恢復原貌,可以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山體巖畫畫面及附近巖面上進行有可能損壞巖畫的攀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 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