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文物的幾項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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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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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利于國內研究出版工作和外部宣傳,開展國際文化交流,發展旅游業,保護文物安全和中國出版權益,對文物拍攝提出了以下暫行規定:
1、由于工作需要,國內宣傳、出版、研究或教學單位應協助和支持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展品,不收費。但是,應嚴格掌握從展覽室或倉庫拍攝文物。利潤單位可酌情收取勞動費。文物部門應盡可能提供易損珍貴文物的照片,并收取費用。
拍攝未公開發表的一級產品,經省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國內宣傳、出版、研究、教學單位在文物主管部門拍攝的文物照片或者文物主管部門提供的文物照片,一般不得轉使用。因特殊需要必須轉移到國外使用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文物單位的同意。
2、原則上,公共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展品允許國內外觀眾在不收費的情況下拍攝。但是,不允許全面、系統地拍攝,也不允許從展示柜中拍攝文物。少數不適合拍攝的珍貴文物應標明不要拍照。
經有關單位批準參觀非開放地區和考古發掘現場的外賓,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3、禁止使用強光燈拍攝易損文物(如壁畫、彩塑、書畫、紡織品、漆器等),并認真遵守保護文物的有關規定。
4、對于所有外國出版機構或我與外國合作出版的單位,如需拍攝文物,應提前將文物拍攝計劃(包括文物拍攝范圍、項目、數量)和權益分配辦法送國家文物局審批后方可拍攝。
中國電影合作制作公司或中央電視臺應當提出拍攝計劃(包括文物拍攝范圍、項目、數量)和權益分配辦法,經國家文物局簽字,報國務院批準后方可拍攝。
5、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敦煌的情況特殊。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局、甘肅省文化局參照上述原則提出拍攝文物的意見,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