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區(以下簡稱老街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老街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全面繼承歷史真實信息,保存傳統空間風格,延續社區生活,繁榮商業經濟,促進文化資源和城市建設的協調發展。
第二條 老街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貫徹保護第一、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指導思想
第三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設立屯溪老街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老街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監督老街保護區的保護管理。組織研究制定老街保護管理措施;負責編制老街保護區規劃,審查或審查重大建設項目。老街管理委員會設有辦公室(以下簡稱老街辦公室),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黃山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老街保護區的規劃管理。黃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老街保護區的土地管理。市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程序委托屯溪區人民政府,協助屯溪區人民政府做好老街保護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共同實施本辦法。
黃山市人民政府授權屯溪區人民政府負責老街保護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屯溪區人民政府設立老街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和老街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老街保護區的日常保護管理和老街保護管理的綜合執法。
第四條 老街保護區的保護分為三個層次: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環境協調區。具體范圍如下:
(一)核心保護區——東至老街照墻,西至鎮海橋西端,老街兩側傳統店鋪、民居等完整建筑群或庭院的范圍;
(二)建設控制區-東起康樂路、南至濱江中、西路、西至西鎮街、北至華山、西楊梅山山腳;
(三)環境協調區-東起江心洲、新安北路、西至小龍山、北至華山、西楊梅山、南至稽靈山。
第五條 老街保護區的建筑等級分為五類。
(一)一類建筑:完整的歷史建筑;
(二)二類建筑:歷史建筑完好;
三類建筑:一般歷史建筑;
(四)四類建筑: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一般建筑;
(五)五類建筑:與歷史風貌相沖突的一般建筑。
1、二、三類建筑屬于保護性建筑;四、五類建筑為裝修改造。老街保護區管理范圍和保護性建筑由老街管委會公布,標志明確,掛牌保護。
第六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屯溪老街保護、整治、更新規劃》(以下簡稱《老街保護規劃》),報安徽省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屯溪區人民政府實施。
老街保護區的專項和詳細規劃由老街管委會組織編制,經黃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屯溪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老街保護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黃山市人民政府通過經營文化資源等渠道,為老街保護區危房改造、基礎設施改造和各項管理籌集專項資金。
第八條 屯溪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檢查老街保護區的安全防火、建筑結構安全、基礎設施狀況,并向老街管委會出具書面檢查報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老街保護區,遵守本辦法;有權查詢和了解老街保護區的規劃控制和保護要求;有權舉報和起訴破壞保護工作的行為。
第十條 老街管委會對在實施本辦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黃山市人民政府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要求
第十一條 老街保護區的保護規劃應堅持保護、改造、適當更新的原則。保護老街的傳統商業建筑、傳統城鎮風格和原有的景觀環境,繼承和保持傳統的布局和風格。對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文明進步的老街保護區部分建筑質量、環境條件和基礎設施進行治理和調整。
第十二條 街道保護區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傳統商業建筑、民居建筑、石板路面、街道格局和空間特色;
(二)街道、道路、水協調的傳統城市風貌;
(三)社交網絡、徽州文化、民俗、百年老店、地方特產。
第十三條 核心保護區的規劃和保護要求:嚴格保護傳統商業街區的整體布局、建筑風格、街道空間、石路、傳統商業和民間文化,以及構成保護區傳統風格的各種要素。
第十四條 建筑控制區規劃控制要求:嚴格控制建筑,限制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整治不協調建筑,改善生活條件和環境。
第十五條 環境協調區規劃協調要求:保護景觀城市原有風格,限制高層建筑和巨型結構的新建;建筑高度、體積、顏色、環境規模和比例應與老街保護區的傳統風格相協調。
第十六條 街道保護區各類建筑的保護規劃要求:
(1)一類建筑:嚴格保存。保持原形式、使用功能、房屋結構、建筑材料,不得拆除改造,可使用相同的材料進行維護、維修、修復;
(2)二級建筑:保存。保持原形式、使用功能、房屋結構、建筑材料,按照傳統徽派建筑風格進行維護和修復,變更后的建筑部分按變更前的原樣進行修復;
(三)三類建筑:修繕。按照傳統徽派建筑風格進行翻新,內部生活設施條件可以在保留原有格局的基礎上適當改善;
(四)四類建筑:保留。可按傳統徽派建筑風格重建或改造;
(五)五類建筑:整治。可按徽派傳統風貌要求重建或改造。
第十七條 一、二級保護建筑等保護設施,由老街道管理委員會建立登記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重建、移動,不得損壞、改變原形式、特點和使用功能。三、四、五類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確實需要拆除的,應當明確拆除的范圍和,經老街道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老街道管理辦公室頒發的拆除許可證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條 老街管理處應當書面通知老街保護區保護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明確其保護義務。
第十九條 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業主、受益人、用戶有責任維護,保護建筑物、構筑物的原有風格。老街管委會應當采取獎勵措施,鼓勵業主按照規劃進行維護和維修。
第二十條 舊街道管理委員會有權按照市場價格購買未進行必要的維護、維修或者使用后會對原有風格造成破壞的保護建筑,或者責令收回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老街保護區大氣環境執行國家二級標準,水環境執行國家水Ⅲ類別標準,環境噪聲實施相應的功能區分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老街保護區的建設必須符合老街保護規劃的要求,堅持維護歷史遺跡、完善原有功能、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服從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下列建設行為禁止在老街保護區內進行:
(一)對傳統格局和整體風格產生破壞性影響的開發建設;
(2)以不當方式裝飾和使用保護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可能構成火災等嚴重隱患的設施;
(三)建筑物、構筑物、標志廣告等破壞傳統風格的設施;
(4)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項目;新建煙塵、噪聲、塵、噪聲、氣味、廢水等污染物,整體環境不協調的生產項目;
(五)其他構成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老街保護區房屋轉讓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經老街管委會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于老街保護區建筑的維護改造,沿街(巷)建筑的立面、屋頂、馬頭墻、地面均按徽派建筑的傳統技術設計;沿老街建筑高度與街寬的比例為1∶1.層數為2層,保留原3層建筑,第一層高約3.3米,第二層高約2.5米至2.8米;沿巷民居建筑應保持巷道的連續性,門窗不得隨意打開;建筑材料以磚木為主,需要采用現代結構和保護技術加固的,必須經規劃行政木結構實踐,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建筑改造保持傳統的開放和高度,必須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老街保護區的建筑裝修必須保持徽派建筑的色彩,符合消防安全規范的要求。沿街(巷)建筑表面:門窗為木質,油漆為赭色,玻璃為白色;屋頂為小青瓦,墻面為白色粉色馬頭墻;木質材料應按照傳統做法使用戶欄、店鋪招牌和品牌。街道廣告和招牌的制作和懸掛必須與老街的傳統風格相協調;步驟和門檻為麻石;工藝上采用徽派磚雕、木雕、石雕。
第二十七條 老街保護區管理范圍內所有建筑的修復、改造、改造、立面裝飾、室內裝飾、裝修必須經老街管理辦公室批準,分別征求住房管理、建設、消防、文化、環保等部門的意見,根據規劃設計條件,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完成施工圖設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屯溪區政府負責舊街道保護區管理范圍內的上下水、電力、電信、街道、道路等基礎設施改造。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實施。舊街核心保護區新建或改建的各類工程管線均敷設。
第二十九條 老街保護區管理范圍內的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古建筑資質的單位承擔。老街保護區的建設必須進行工程監理,以確保施工質量。
第三十條 老街核心保護區的建設實行規劃保證金制度。施工方和施工方應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施工竣工驗收后,應退還保證金(具體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老街保護核心區進行維護和改造,改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生活環境。確定保護計劃的瀕危建筑、構筑物和保護設施,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和改造。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條 老街保護區的市場運作應以旅游、購物、宣傳徽州文化為主,鼓勵徽州地方文化項目的建設、運營和展示。對能夠反映當地民俗文化和特殊才能的民間藝術家,采取優惠政策支持和引進。
第三十三條 在老街保護區經營商業和文化活動,必須通知老街管理處,并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街道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經營石油液化氣、汽油、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化肥、農藥等污染環境的商品;設置遮陽棚、現代燈箱廣告、招牌、卷簾門;機動車、非機動車;商店外的攤位或展示商品;保護區屋頂上設置非建筑附件。
第五章 社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老街保護區社會治安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第一、聯防聯治的方針。
第三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老街保護區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管理,老街管理處和居民委員會協助管理。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老街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燃放煙花爆竹;裝修必須通過消防檢查,完善電線,設置防雷安全設施。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老街保護區飼養家禽和牲畜;各店鋪和居民應自覺保持清潔,按照門前三包,門內標準的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未取得或者違反《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變更的,依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老街保護區的傳統格局和整體風格;
(二)對傳統風貌造成破壞;
(三)確定保護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設施的損壞保護規劃。
第四十條 老街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一)未經批準改變老街保護區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虐待、毆打、阻撓老街管理人員或者監察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老街管理人員或者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接受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