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護區域內參觀、游覽、考察或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鄭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登封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護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編制保護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護管理工作。
登封市宗教、旅游、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公安、水行政、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觀星臺保護范圍包括:現有圍墻以內和自圍墻起,向東至110米處,向西至50米處,向北100米處,南自照壁向南至110米處。建設控制地帶包括:自保護范圍邊線外延100米。
嵩岳寺塔保護范圍包括:自塔基外壁向東至圍墻外90米,向西270米,向北120米,向南200米。建設控制地帶包括:自保護范圍邊線向西150米,向南200米,北至太室山峰頂,東至東靈臺山脊。
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包括:現有圍墻以內和自圍墻起向外各擴50米。建設控制地帶包括:自保護范圍邊線向東950米,向西1900米,向南200米,北至五乳峰脊。
第七條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四至界限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設置標志和界樁。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標志和界樁。
第八條 登封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綠化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維護自然環境風貌。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內不得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地點栽種樹木?,F有樹木危及文物安全的,應予修剪、移植或清除;屬古樹名木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登封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國土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周圍的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防治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條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批。
在少林寺塔林內確需建新塔,必須保證原有文物的安全,設計方案必須報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禁止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行為:
(一)修建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及其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安裝產生強烈震動可能危及文物安全或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
(三)進行產生強烈震動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作業;
(四)其他可能有損文物歷史風貌或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設行為。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或在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遷出。
第十二條 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內,除執行公務的消防和救護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駛入。從事文物養護、維修作業的車輛確需駛入的,應經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考古發掘,應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的考古發掘計劃??脊虐l掘結束后,應向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
第十四條 拍攝電影、電視?。ㄆ┗驅I錄像、專業攝影,需拍攝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外景或局部景觀,以及測繪、復制、拓印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或其單體文物的,應持有國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在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在少林寺塔林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報批前須經少林寺管理組織及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置禁止煙火的明顯標志,配置滅火器等滅火設施和消火栓,并保持完好有效。
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設有禁止煙火標志的區域內吸煙、燒紙、焚香;
(二)燃放煙花爆竹;
(三)野炊,焚燒樹葉、秸稈、荒草、垃圾等;
(四)存儲、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違規安裝照明及其他電器設備;
(六)堵塞、侵占消防通道;
(七)妨礙消防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禁止攀爬的文物及其保護設施上攀爬;
(二)在文物及其保護設施上刻劃、涂抹、張貼;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四)亂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設置戶外廣告;
(六)修建墳墓;
(七)擅自砍伐樹木,破壞植被;
(八)其他損毀、破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或環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內禁止鑿井取水;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因人、畜吃水需要鑿井取水的,須經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和水行政部門同意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在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范圍內設置為旅游服務的經營攤點,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規劃、合理設置。
第十九條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的修繕、保養,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修繕、保養經費來源包括:
(一)專項撥款;
(二)登封市的財政預算;
(三)業務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修繕、保養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少林寺塔林的修繕、保養,由少林寺的管理組織負責并籌措經費,接受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二十條 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修繕、保養,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委托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勘測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一條 保護、管理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三)項行為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四)、(五)、(六)、(七)項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有第(一)、(二)、(四)項行為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三)項行為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有第(五)、(六)、(七)項行為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鑿井取水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封填,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從事登封觀星臺、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